未过GMP药企明年1月1日停产,国家局不再受理申请
日期:2016/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企业停止生产和下放无菌药品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 第285号)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药品GMP)实施规划有关规定,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部停止生产。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认证申请,将继续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审核发证。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30日
12月31日前未通过药品GMP认证 明年1月1日起停止药品生产销售
新华网甘肃
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通知要求,凡2015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新修订《药品GMP证书》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任何产品的生产销售。
通知指出,凡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企业(车间),其对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3月31日。凡2015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新修订《药品GMP证书》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任何产品的生产销售。凡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停产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凡在2016年1月31日前,未提出申请并正式提交换证资料的,如需继续生产,按新开办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申报程序办理。
信息来源:医药精英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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