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你有压力么?
日期:2016/3/26
今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均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这意味我们常见的普通发票在5月1号就被淘汰不见了,以后全部过渡为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相信“买发票”冲抵账款的人看到后该感叹了,以后发票的点数可不仅仅是更高的税点,还是入刑的行为。
关于旅游费: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可抵扣: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其他附件下载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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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药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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