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企业(单位)
1.上年度因存在严重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2.上年度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被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警示及以下等级的;
3.经营或使用疫苗、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的药品;
4.药品监督抽验不合格的涉药企业(单位);
5.未按照要求上报自查报告的企业(单位);
6.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
7.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
8.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
9.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单位)。
(二)重点内容
1.药品批发企业挂靠走票、非法回收药品、含特殊药品制剂管理、冷链药品管理、人员管理、仓储条件及现场管理、验收和出库管理、运输管理等情况;有疫苗经营范围的批发企业重点检查疫苗购销渠道的合法性,并延伸上下游进行具体核实;
2.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超范围经营、执业药师在岗、药品分类管理、购销票据管理、药品陈列规定、计算机系统功能、药品销售管理、国家规定禁止销售药品执行情况等;
3.医疗机构重点检查药品购进渠道、合法票据、购进验收记录、阴凉和冷藏及冷冻药品储存条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特殊药品的管理等情况;
4.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资质及专职人员在岗、超范围发布药品信息或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超范围从事药品交易服务、销售假劣药品等情况;
5.上年度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6.根据举报线索实施的飞行检查,重点核查举报反映的违法违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