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药店医保定点资格:80㎡、2年场租、1名执业药师......
日期:2016/7/31
7月25日,广州市人社局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取消了社保行政部门对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加强协议管理。定点药店的条件有所放宽,但新增要求配备至少一名执业药师,对药店管理更加严格。
市人社局表示,为贯彻落实全面取消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资格审查项目的要求、完善协议管理,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勿致电)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有所放宽,旧办法中要求,在方圆两公里内无本市定点药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可放宽至六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确定。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上述相关规定,仅要求“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凡经药监部门许可的经营药品范围只有民族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且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00种的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不过,按照市食药监部门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要求药店需配备至少一名执业药师。“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是‘宽进严出’,准入条件有所放宽,但协议管理进一步加强,并强化退出机制。”医保部门有关人士昨日对记者表示,旧办法重点在准入,而新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注重管理。
征求意见稿主要取消了社保行政部门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但也从10个方面加强了协议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要取消地方人社部门实施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资格审查项目。为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相关行政审批字眼,如将集体核准改为集体评估。
根据征求意见稿,每年的3月和9月为定点药店受理申报期。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按自愿申请原则,可在受理申报期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更加严格。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十大禁止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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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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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误导性、欺骗性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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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出现差错、事故,发生参保人员有效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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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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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拒绝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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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暂停、终止售药服务但不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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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发生相关信息变化后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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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擅自提高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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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对参保人员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收费高于本店其他消费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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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清单及结算单(银联POS机签购单)等。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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