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大幕拉开,江苏公布采购分类标准!
日期:2016/9/14
9月9日,18:26分,江苏下发《关于公示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质审核情况的通知》,该通知的下发预示着该省即将进入用量大的药品的招标采购阶段,妇儿专科及及抢救药算是江苏的开胃菜,各地市忙活大半年算是告一段落,招标采购算是“大菜”,好戏即将开场。
《通知》是对该省药品采购申报资料资质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从9月10日到19日17:00(公示期连周六周日都不错过,可以解释为何今天下班以后急着把通知发出)。
公示内容是用量大药品(共10639个品规)、用量小药品(9136个品规)以及低价药(8878个品规),实质在于对报名品种的分类,划定不同采购方式的目录。这好比是将参加奥运的选手进行不同赛道的划分,关系到未来比赛的竞争规则和竞争激烈程度。
对于具体药品而言,点苍鹤反复强调,不同目录的采购规则不一样,对药品的价格打压方式及力度也不一样,甚至后续的销售方式也不一样,进错了目录后果很严重,因此,药企不可不察。
值得称道的是,江苏将企业的资质审核按双信封经济技术标各项评审指标逐一公开,关系到各家产品的分值评定,毫厘计算之间命运悬殊。
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
不在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
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药品
监测期内第一类新药
国家中药保密处方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首次仿制专利的药品
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监测期内第二类新药
工信部排名
2014年省采购金额排名前100位
销售额
药品生产环节质量抽验抽查情况
市场信誉(2014年省采购平台有采购记录的辖市数)
美国认证、欧盟认证、日本认证
通过新版GMP认证
原料生产企业
配送能力(供应配送率%)
省(长)质量奖
2015年国内医药研发产品线最佳工业企业
我们再复习一下江苏药采方案要点:
按江苏药品采购方案相关办法,药品实施分类采购,划分为竞价、议价、限价挂网、直接挂网、备选、询价、备案等7种方式。
分类的关键在于上一年度的采购量(以500万)作为依据:
对未入围的特殊药品进入备选采购。但如何定义特殊药品,方案未能明示,网友认为此乃老干部用药的绿色通道;
双信封规则:投标品种响应后评审进入经济技术标,筛选一批后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的2-4个产品入围商务标。之后,以市为单位带量谈判,医疗卫生机构最多选择2家,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选择1家报价最低者。
江苏采购方案将该省的药品采购分为入围和谈判两个阶段,巧妙解决了二次议价的合法合理性问题,也降低了药品价格,堪称一石二鸟。下图是江苏已经搞完的妇儿急抢救用药13个地级市价格谈判结果分析:
限价严厉、入围却较为宽松,但事实上也进行了两轮压价,重点在于后面各地市的价格谈判,为第三次压价。计划申报、目录制订、价格谈判等环节,考验着各个药企市场准入+商务沟通+临床资源的综合能力。
公示期为:2016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如果有异议,在公示期内,企业申诉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提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将不予答复。企业投诉需递交加盖单位鲜章的书面纸质材料。
江苏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相关要求
一、药品备案采购是指在一个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新上市的产品或者通用名及剂型、规格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通过备案方式进行的采购。医疗机构需要通过备案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见附件),经专家评审获准后方可采购。
二、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采购药品,应当经过本单位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临床、药学和采购管理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同意采购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卫生厅。厅直医疗机构直接将备案采购申请报省卫生厅。
三、省卫生厅接受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后,按季度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申请材料交给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四、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接到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临床、药学、采购管理专家以及省医保、物价、食药监、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将拟确定的申请药品备案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备案采购的品种报省卫生厅,经同意后予以公示,接受各方申诉和监督。
五、省卫生厅对经过公示属于政府定价的医保目录内品种,商请省价格主管部门预审最高零售限价。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备案采购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组织临床、药学、采购管理专家及医保、物价、食药监、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与备案采购药品的生产企业按议价规则进行价格谈判,确定采购价格。价格谈判通过的,将拟确定的备案采购品种及采购价格报省卫生厅,经同意后予以公示,接受各方申诉。备案采购药品的议价规则另行制定。
六、公示期内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如有疑义的,可以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当予以答复。对评审或价格谈判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药品备案采购的医疗机构并说明原因,报省卫生厅备案。
七、省卫生厅对经过公示拟确定备案采购的品种及采购价格,商请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临时零售价。根据备案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和专家评审意见,授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布获准药品备案采购的医疗机构名单、备案采购的药品及采购价格,并为获准备案采购的医疗机构制定备案采购药品目录。
八、备案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获准后,应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提交备案采购药品的配送企业名单及配送方案,做好药品供应和配送工作。
九、医疗机构获准备案采购药品后,应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采购,并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通过备案方式采购的药品只能供本机构使用,不能供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需要使用的,应另行申请备案采购。
十、其他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已经核定过临时零售价的备案采购药品,应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经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卫生厅。厅直医疗机构直接将备案采购申请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收到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后,根据专家审核意见,授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示拟同意备案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名单,接受各方申诉。公示期内无疑义的,同意医疗机构备案采购并予以公布。
十一、备案采购的药品在下一个采购周期开始时,将其列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公开招标,不再备案采购。备案采购药品的专家评审原则上一个季度进行一次。请各市卫生局和厅直医疗机构于每季度末月(3、6、9、12月)的15日前,将药品备案采购申请递交到省卫生厅药政处。
十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采购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信息来源:医药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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