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5】7号文件发布以来,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进入了分类采购时代,这是药品招标政策有史以来的一个最为重大改变。应当说,以招标、谈判为主,挂网采购和定点生产等手段为辅的分类采购政策体系,层次更为清晰,也给了买卖双方更多的自主权。然而,药品招标政策自诞生之日,就伴随着不同的声音。有观点认为,7号文件对招标采购范围的进一步限制,被看做是国家取消招标的前兆。各种试图替代招标的采购模式,也开始在各地崭露头角。今年最受行业瞩目的就是,以深圳上海为代表的GPO采购模式。中国的GPO是新生事物,目前还是摸着石头过河。从上海和深圳的试行情况看,其中问题不少,有待进一步完善。究其根源,这两地GPO的政策目标中有一些隐晦的、和国家政策目标不大一样的动机,或收费补贴医院,或要满足企业的商业利益。目标有问题,过程必然有问题,因为过程都是为目标服务的。国内GPO会有哪些举措、如何在出错与纠错之间前行,是今年业界非常关注的。短期这些GPO会有什么表现难以揣测,但是结合国际国内的具体实践,从理论上判断,中国的药品GPO采购会走向何方。GPO是一个舶来品,它的全称是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中文叫做集团采购组织。在美国是医院药品采购的主要模式。 首先要问一个问题: GPO这个采购模式为什么在美国大行其道,而不是在其他国家?美国是市场定价国家,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是放开的。一个病人生病去医院,同样的病去不同的医院价格可能都不同,因为他们没有统一定价,很多医院只提供一个总账单用于结算。具体医院是通过医疗服务还是药品加成获得利润,不同医院有不同的策略。药品采购是个繁琐的工作,医院希望把精力集中在医疗上,最好的方式就是把药品采购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有需求就有市场,GPO就是这样应运而生,并一步步发展壮大的。欧洲药品价格基本上是政府限定或者通过集中采购限定,所以基本没有向美国一样的市场化的GPO组织。从国际经验我们可以看出,市场化的GPO和政府主导的集中采购是同一目的,就是规范药品采购行为,降低成本,保障供应。一个目的两种手段,每一种手段都可以达到目的,换句话说,同时用两种手段解决一个问题,是没有必要的。我们国家是不是要大规模搞GPO,选择哪一条路,是政府主导还是全盘市场化,还是两种并存、让各地自主选择,需要因地制宜,做好顶层设计。 第二个问题:市场需要什么样的GPO我国当前药品采购仍然以政府主导为主要模式。如果采用GPO模式,类似于政府或公立医院购买第三方服务。在美国,1910年第一家GPO公司成立,名字叫做Hospital Bureau of New York,从名字上看有点行政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意味。第一家出现之后,接着就是第二家第三家,十几家,几十家。从80年代开始,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分工更加专业。加上人口老龄化加剧,医疗费用支出大幅度提升等综合因素,GPO的数量也大幅扩张。目前,美国的GPO的数量已经超过了600家。市场和分工决定了GPO的数量,市场需要的是能够保证供应、压缩成本、服务专业的GPO。无论如何,GPO是个市场组织,不应该是垄断的,市场竞争是GPO进步和完善的动力。目前我国的GPO,无论从政策的专业性还是公开性、公正性上,都不如主管省级招标的政府机构,政府或医疗机构没有理由采购更差的服务。只有引入竞争机制,才能使促使此类机构更为完善。另外,我国GPO地域性太强,不利于发改委形成全国市场的总体思路,只有更多更专业的机构参与,中国GPO才有希望。 第三个问题:GPO怎么赢利市场机构一定要考虑盈利模式。有核心竞争力才有盈利能力。从盈利模式上,美国GPO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企业折扣,医院支付的管理费,还有增值服务的费用。在中国也是如此。GPO是否能帮助上游的药企获得更大规模的销售,是否能保证医院的供应,是否有能力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产品,这三点是其核心竞争力。美国GPO拥有百年历史,数量超过600家,覆盖超过95%的医院,没有这些竞争力,GPO无法发展这么久、无法壮大到如此规模。所以,中国的GPO想要有生命力,必须在这三种能力上下功夫。如何做到量价挂钩从而获得更低折扣,如何保障短缺药供应,提供哪些增值服务,这些能力是当前的GPO所缺乏的。从收费政策上来讲,美国GPO费用数目、比例和政策都是透明的,这同样是规范的GPO所应具备的。 第四,哪些因素推动GPO走向完善在美国,一家医院往往是几家GPO组织的成员,并不排他。如果合作的GPO没有给医院提供满意的服务,医院将寻求另外一家GPO获得更好的服务。而且,GPO属于轻资产模式,新入者的进入成本并不高。这些都推动GPO努力完善自身服务,在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药品GPO类似于我国互联网的团购模式,是一种市场化的采购模式。GPO在中国是否能取得成功,主要还有赖于其服务能力是否专业。太高的准入门槛和太少的参与者不利于GPO产生专业化发展的动力。市场化和专业程度不足的GPO采购模式,相对政府主导的分类采购模式并没有竞争优势。GPO在中国的发展,需要尊重市场规律和相关法律。充分竞争能推动GPO更加专业,反垄断法、合同法等法律约束GPO在法律框架下良性竞争。我们希望看到更多本土GPO的成功案例,期待中国的GPO也像中国的团购网站一样,做出自己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