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谢谢发言人,我有两个问题请,第一,检察机关重视健康中国建设并出台的《意见》,其创新或者亮点有哪些?第二个问题在惩治涉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权益当中,有哪些重点工作?
检察机关如何为创建“平安医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怎样更好保护医务工作者他们的人身安全,杜绝恶意医闹、涉医、伤医案件的发生?
【万春】感谢各位记者的提问,健康是人民幸福之本,是社会发展之基。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健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民健康更加重视,把健康中国提升为国家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部署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重大任务。
今年8月,党中央专门召开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时期、健康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之际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特别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肩负着服务、保障卫生和健康事业发展的重大责任。
高检院及时出台《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措施;
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惩治各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环境,努力为推进新形势下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际行动。
《意见》在研究起草过程中,十分注重它与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保持协调一致,进一步突出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工作特点,强调法律政策界限和刑事政策,说到创新点我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意见》全面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主要职能。
《意见》的第二、三、四部分体现了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第五部分体现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第六部分体现了批捕起诉、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职能。
第二《意见》体现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把握。比如,《意见》提出,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再比如,《意见》提出,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赔偿损失,降低环境污染的损害程度。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的,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意见》体现了对食品药品、医疗秩序、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点保护和对相关犯罪的精准打击。比如,《意见》提出,要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各个环节犯罪的打击力度,着力切断犯罪利益链条;
严肃查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涉及的相关犯罪;严肃查办药品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虚开发票、洗钱、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依法惩治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环境污染犯罪。
第四《意见》体现立足检察职能,促进健康中国法治环境建设。比如,检察机关要注重依法办理环境、医疗、食品药品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加强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积极妥善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等等。
总之这些举措都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通过积极、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切实维护人民健康,更好地保障和服务健康中国建设。这是对刚才提问的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医疗卫生事业涉及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涉医犯罪打击,依法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在为创建“平安医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惩治涉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权益,《意见》强调了以下几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要求依法惩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妨害传染病防治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犯罪,为创建“平安医院”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要求依法惩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非法拘禁等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犯罪,维护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
三是要求从严惩处在医疗机构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医疗秩序等犯罪行为的职业“医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从事非法行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采供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游医、假医、“黑诊所”“血头”,以及具有幕后组织、网络策划、涉黑涉恶、内外勾结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分子或者团伙。
四是要求从严惩处无端猜疑、蓄意发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犯罪;以不特定的医务人员、就诊患者为侵害对象,危害医疗场所公共安全的犯罪;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恶意炒作,挑拨医患矛盾,引发涉医突发案件、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
五是正确区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界限,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医疗服务环境。
六是对于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如在医疗机构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医疗秩序等犯罪的职业“医闹”等重点打击对象,依法提出从严处理、不适用缓刑、适用禁止令等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