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要点:
▍试点县市医联体成为议价主体
在宁波市、温州市(全市范围)两个浙江省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市基础上,经申报、市级推荐,确认宁波市、温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及杭州市萧山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德清县、长兴县、海宁市、嵊州市、舟山市普陀区、义乌市、龙游县、玉环县、松阳县为浙江省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县(市、区)。允许试点地区在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以医疗机构联合体等形式自主谈判采购药品。
鼓励公立医院(不含省级医院)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也可跨区域联合采购。
省级公立医院可以独立的个体,或与市、县(市、区)医疗机构组成采购共同体,或加入市、县(市、区)采购共同体的形式,进行采购价格谈判。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
▍议价差额上缴同级财政
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医保经办机构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对非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按不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参考销售价格(首次为中标价格)销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经考核后奖励医疗机构。
奖励资金不得抵顶按照卫生投入政策规定应安排给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医院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等。
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的,其超出部分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承担。
▍降低药占比
严格控制辅助性和营养性用药、中成药、高值耗材采购范围和临床不合理使用,建立重点品种重点监控机制,及时干预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力争到2017年底前,通过药品耗材采购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和使用环节减少不合理用量,医疗机构药品耗材支出(包括医疗机构自办药店和外配处方)占比在现有基础上减少10%左右,控制在50%以下。
信息来源:药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