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批饮片不合格,已被查封并立案
日期:2017/2/12
总局关于54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21号)
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上海华鹰药业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生产的54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附件所列企业生产的28批次板蓝根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含量测定、二氧化硫残留量等。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附件所列企业生产的18批次当归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鉴别、二氧化硫残留量等。
经天津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附件所列企业生产的7批次厚朴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含量测定。
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全蝎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浸出物(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报告总局并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所有处罚均应处罚到相关责任人。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2月9日
附件:54批次不合格中药饮片名单
信息来源:万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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