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监管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者,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处罚。
十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动物源性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所有参与抽检的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禁止泄露抽检时间、抽检样品、抽样地点、抽检商户、抽检结果等相关抽检信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或滥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向农业部门提供非法使用兽药或者兽药残留超标的线索或监督抽检兽药残留超标的信息。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主动开展风险交流,要将查处非法使用农兽药案件列为宣传工作重点,普及饲料、饲养和安全使用农兽药知识,努力提高社会各方面对农兽药使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形成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信息来源:蒲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