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药品GMP跟踪检查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安〔2012〕55号),省局主管全省药品GMP跟踪检查工作,对各市局跟踪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协助总局开展跟踪检查,并开展部分企业的跟踪检查;各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工作,负责监督企业对总局及省局跟踪检查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并组织现场复查。
1、2017年跟踪检查重点
基于问题导向原则,结合总局2017年药品生产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年度内省局、市局对以下10类重点企业或重点品种实施跟踪检查:
①生物制品、特殊药品、注射剂类高风险药品企业。
②多组分生化药、胶剂企业。
③价格成本倒挂的药品生产企业,特别是中成药企业。
④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新上市三年内的药品品种。
⑤抽验不合格批次较多的企业。
⑥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多或严重的品种。
⑦国家药品抽验发出质量风险提示的品种。
⑧信用分级等次较低的其它药品生产企业。
⑨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偏低的中药提取物、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制剂室等。
⑩三年内未进行过系统检查的企业。
2、省局跟踪检查
2017年省局计划开展跟踪检查50家次,侧重对高风险品种和风险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检查,具体检查企业由省局结合各类风险信息确定。
3、市局跟踪检查
各市要在省局跟踪检查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统筹制定本辖区跟踪检查计划,跟踪检查单位、检查方式、检查时间由市局自行确定,原则上跟踪检查单位与省局确定的计划不重合,但各市局认为风险较高的,也可重合。市局应于4月1日前将当年度跟踪检查名单上报省局,于12月20前报送年度跟踪检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