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防止过度将国家新增限定范围重新调回,国家对部分医保药品目录内用药增加限定范围主要都是过去实践证明容易滥用的情况,省级应予以坚持,这有利于提高整个医保药品目录的保障精准度,减少医保基金浪费,防止药品临床滥用。
二是充分尊重临床专家意见,但要防止专家意见垄断(成为药企代言人),在形成遴选方案时,个别学科不能只有少数咨询专家说了算,要有不同声音;形成遴选方案的咨询专家不能参与具体遴选;遴选专家要保证相当数量,尽量对冲药企院外游说活动的影响力。
三是要理顺基本医保药品和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之间的关系,在大病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基于现实需要,部分省市将一些临床必需、价格较高的高值药品作为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包括将一些价格较高的非专利药品也纳入了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未来,应逐步减少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中非专利药品数量和比例,更好实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两个制度功能错位。待将来时机成熟,逐步将各省现有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并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最终实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纵向整合。
四是要发挥医保目录调整对地方创新药企发展的推动作用,但要防止本末倒置,忽视医保药品目录社会政策属性,只将其解读为产业政策,背离了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制度的初衷。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不是资本市场的欢宴,毕竟药是拿来治病的,不是用来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