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票制挖下的坑被填平,厂家在安徽多渠道布局或将落空
日期:2017/4/23
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文:Dana
安徽即将对两票制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查,其中检查项目包含: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是否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
请看以上蓝色字体标注的「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这是在2016年10月8日公布的安徽两票制文件中未曾出现过的限制性条件。
这意味着安徽在对生产企业的认定上,调整为与国家版一致,这对很多厂商在安徽的渠道布局将造成重大影响。
在安徽设立多家医药公司的工业,如意算盘是这样的
安徽两票制文件中,对生产企业的认定,原文是: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
上市许可人一项暂不表,“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由于没有“唯一性”的限定,造成认定标准与国家版形成巨大差异,体现在工业内部销售公司是否全国唯一没有明确,工业在安徽布两家以上的公司也并不被限制。
事实上还真有“聪明的”企业布了2家以上公司,这些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在安徽本省内不仅可以节省宝贵的一票,也可当做商业配送公司来完成部分配送,活学活用安徽政策,灵活使用渠道。如下图所示:
以上布局对于大型药品生产集团企业相当重要,由于这类企业下属的生产企业不止一家,有的大型央企、国企甚至有几十家药厂也不足为奇。一般来说,在集团内部设立一家商业公司作为集团所有工厂的发货、开票、回款的渠道,类似于集团的销售部,这也是业界常规做法,因此在两票制政策中也将这样的商业公司视同为生产企业。
但假如这样的商业公司在集团内部不知一家呢?情况就变得复杂。
一方面,假如政策不限定公司的唯一性(例如安徽此前的政策),集团可在全国设立多家视同为生产企业的公司,这些公司即可平行,又可相互交叉隶属,可根据具体市场的需要灵活处理各个公司的职能,如有的承担发货开票,有的还可进行部分医院的配送。
另一方面,某些省代(通常不具备配送能力或只有部分配送能力)在两票制政策的影响下,生产企业将不会继续开票到省代,后者很有可能削弱市场终端的掌控并由此带来的对上游产品的代理权丧失。因此这部分省代急于找到一个规避风险的办法,成为厂家销售公司的子公司或许是一个解决办法。
安徽省药监局此前公布5批近200家视同为生产企业的医药公司的公告极有可能作废,设立多家公司的工业希望或将破灭
然而利益与风险总是成正比相伴,特别是与国家政策捆绑的利益,风险总是来得静默又残酷,在今天的安徽两票制执行督查文件中,明确规定了: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是否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
与国家版完全一致,这意味着省药监局之前公布的5批认定为生产企业的医药公司的公告将极有可能作废,因为这其中有一些企业申报了不止一家作为生产企业的公司,不符合“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这个唯一性设定。
首受重创的将是之前被收购整合的省代,由于安徽两票制的这个“漏洞”,不少大企业在安徽本地收购医药公司作为布局,如今看来,这些公司极有可能成为“弃棋”,而收购方的希望一旦破灭,收购的公司几乎一文不值。
其实,安徽两票制原文件,在“有关规定”下面有一句话:
(九)国家关于“两票制”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雷点早已埋好,现在想来是否细思恐极?
然而两票制的风险并不止于此,也不止步于安徽,想想重庆对生产企业的认定在目前全国可谓独树一帜,明确“境内外药品国内总代理”也可视为生产企业,一个「内」字拯救了全国总代。
但近几天来,各省密集发布的文件均体现出了向国家版靠拢的趋势,川版两票制更是变脸落地,重庆的“试行方案”会有变动吗?建议相关企业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两票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可能让厂家的出厂价彻底曝光
其实就在上个月,安徽芜湖药管中心就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检查两票制执行情况,重点核查第一票的情况,然而貌似雷声大雨点小,此次由省级两部门正式发布文件,重视情况大不一样。
“第一票”的重点检查契合国家要求建立“药品可追溯机制”的要求,这轮检查下政府是否下定决定曝光药品出厂价,将直接影响未来安徽的药品环境。
国17条明确食药监局牵头建立药品价格的追溯机制。两票制政策下,要求医疗机构在验收药品时,要求商业公司除了提供自己的发票外,还要提供工业给商业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红章。而实际操作中,很多发票复印件上的出厂价格被人为抹去了,药监部门一旦检查,将使得底价曝光!
此外,别忘了,安徽新一轮药品带量采购随时启动,价格谈判的底线会在哪里?
以下是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查部分原文:
今日(4月19日),安徽两部门(食药监、卫计委)联合发布通知,将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查,6月底前自查整改, 8月底前检查督查。
检查重点:
1.药品批发(配送)企业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是否执行“两票制”;
2.药品批发(配送)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地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3.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对采购药品票据进行审核;是否向药品批发(配送)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或扫描件电子票据);
4.公立医疗机构是否违反“两票制”规定擅自采购药品;
5.对急抢救药品、“孤儿药”、临床短缺以及低价药品是否履行监测报批程序;
6.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是否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
7.其他违反“两票制”的行为。
依法查处:
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或弄虚作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对不执行“两票制”相关规定的公立医疗机构,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作为最早相应国家政策并推出两票制文件的安徽,正式执行两票制至今已近半年,由于实施时没有过渡期,配套细节没跟上,市场反应时间仓促,安徽两票制初期执行情况并不乐观,跟全国其他省份面临的问题一样:流通领域整治是个难以迈过的坎,然而趋势如此,这个坎总要过。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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