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肝水解肽注射液等7个国家标准的公示
日期:2017/7/6
来源:国家药典委员会
关于肝水解肽注射液国家标准的公示
各相关生产企业和单位:
我委拟修订肝水解肽注射液的国家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电子信箱:zhangxh@chp.org.cn。
传 真:010-6715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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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肝水解肽注射液公示稿(2017-2).pdf
http://www.chp.org.cn/view/ff8080815c38690c015ce86e4c2a076a?a=BZHXYP
关于铝镁口服混悬液(曾用名:铝镁混悬液)标准的公示
我委拟修订铝镁口服混悬液(曾用名:铝镁混悬液)标准(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该标准适用于生产上述品种的所有企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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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铝镁口服混悬液(征求意见稿).p
http://www.chp.org.cn/view/ff8080815c38690c015ce875677e0773?a=BZHXYP
关于鹿瓜多肽注射液国家标准的公示
各相关生产企业和单位:
我委拟修订鹿瓜多肽注射液(标准编号为WS1-XG-002-2002-2005)国家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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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鹿瓜多肽注射液(2017-6)(公示稿).pdf
http://www.chp.org.cn/view/ff8080815c38690c015ce87807c90778?a=BZHXYP
关于修订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标准中鉴别项的公示
各相关生产企业和单位:
我委拟修订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国家标准(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第五册)[无附件],将原标准鉴别(2)“本品显镁盐、钾盐的鉴别反应”修订为“本品显镁盐(2)、钾盐的鉴别反应”。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1个月。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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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p.org.cn/view/ff8080815c38690c015cf1d247241189?a=BZHXYP
关于脾多肽注射液国家标准的公示
我委拟修订脾多肽注射液国家标准[标准编号为WS-10001-(HD-1531)-2004-2005(试行),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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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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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脾多肽注射液(2017-6)(公示稿).pdf
http://www.chp.org.cn/view/ff8080815c38690c015cf1d4fa511190?a=BZHXYP
关于小儿复方赖氨酸颗粒国家标准的公示
我委拟修订小儿复方赖氨酸颗粒国家标准[标准编号为WS-10001-(HD-0920)-2002-2006,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电子信箱:zhangxh@chp.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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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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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儿复方赖氨酸颗粒(2017-6).pdf
http://www.chp.org.cn/view/ff8080815c38690c015cf1de5cad1199?a=BZHXYP
关于注射用胰蛋白酶药典标准的公示
各相关生产企业和单位:
我委拟修订注射用胰蛋白酶药典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无附件]。将原标准中异常毒性检查“取本品,加灭菌注射用水溶解并稀释制成每1ml中含125单位的溶液,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修订为“取本品,加氯化钠注射液溶解并稀释制成每1ml中含125单位的溶液,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1个月。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电子信箱:zhangxh@chp.org.cn。
传 真:010-67156318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
邮 编:100061
http://www.chp.org.cn/view/ff8080815c38690c015cf1dfb542119d?a=BZHXYP
信息来源:蒲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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