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学术会议合规建议
日期:2017/8/15
医药CSO联盟(medcrabs)
2017年5月份据凤凰财经报道南京圣和药业等三家药企IPO未通过,原因系涉及商业贿赂。而药企学术推广无疑是药企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其中学术会议是否合规运营是其重要一环。
GSK(中国)被爆学术会议黑幕
2013年GSK案件被爆出“GSK(中国)大客户团队、各事业部的市场部等部门,邀请全国各地医疗机构从事医务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参加由其赞助和组织的境内外各类会议,通过支付差旅费、讲课费、安排旅游等方式贿赂与会医务人员。在参会医务人员的支持下,GSK(中国)的各类药品得以进入各地医疗机构。
同时,各业务部门通过医药代表等,以支付业务招待费、讲课费以及现金回扣等方式贿赂全国多地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换得GSK(中国)的药品得到使用或扩大使用。”(信息来自网络)事情爆出后部分学术会议被叫停,甚至部分医生拒绝参加学术会议,同时出现大规模医药代表辞职现象。
GSK案件当然不止虚假学术会议或学术贿金一个问题还存在行贿问题,撇开行贿不谈,学术会议真的就是违法的吗?
学术会议不违法,管得更严
百科词条对学术会议的定义“一种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学术会议一般都具有国际性、权威性、高知识性、高互动性等特点,其参会者一般为科学家、学者、教师等具有高学历的研究人员。” 故,学术会议并非不利,就其竟应分析其合法合规运作。专业化的学术推广和学术交流应加强合法合规运作而非简单粗暴的取缔。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其中内容不再赘述,它意味着在医药企业目前大量存在的学术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赞助医院或者各类学会的学术会议、自行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委托第三方公司或机构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赞助一定数量医生或院长参加的学术会议或与医院或学会联合举办学术会议等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合规要求。
学术推广合规建议
专家回司
一、自行召开学术会议(“专家回司”)的合规化要求
“专家回司”由药企自行举办并邀请医药卫生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加,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的院长、医生、某医药领域的专家,连锁药店的高管、店长等,地点有可能是医药公司内部会议室或外部酒店。
此类会议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与会内容及参会人员与谈内容、专家讲座不能与医药销售或占有市场份额相挂钩。讲师如属于医院等领域的则要保证劳务报酬的合理性避免变相行贿嫌疑。
2、场所选择避免旅游城市及高级酒店。公司住所在旅游城市的除外、召开会务的场所必须合法合规,账务往来必须合法合规。
3、会议招待级别建议适中,避免奢靡浮夸(这个度自己掌握,根据所在城市平均线标准定制)。如有参会礼品建议小礼品就好。会议期间所产生的住宿费、餐饮费等直接和酒店对接,公对公账务往来,开具合法合规发票。
4、会议议程不应包含旅游项目。
赞助or联合办会
二、赞助权威机构会议或与权威机构联合办会的合规要求
此类会议部分系由医药企业负责会议费用,由相应权威机构负责邀请医药行业专家医生等参会发送邀请函制作会务相关的资料展板等。部分是费用共担由医药企业支付部分赞助费享受相应的会议权利。
此类会议需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主办方资质。
2、避免医药企业指定专家名单。
3、给参会医生或专家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高额礼品、经济利益、旅游等。
4、履行过程中赞助费用公对公转账开具合法合规发票。
5、保留相关会务资料以便在有权部门审查过程中证明会务的真实性。
赞助医生参会
三、赞助一定数量医生或院长参加的学术会议
此类系由医药企业出费用支持一定数量通常是大量医生参加某一学术会议,通常会议规格较高,会务费用较高。合作模式通常由医药企业确定参会医生名单并支付相应费用由会议主办方发送邀请函,医生参会。指定医生在会议期间的费用均由医药企业承担,医药企业人员通常不具参会资格。
此类会议需注意:此类建议就不要做了吧!!!赤裸裸的违规!!
虚假学术会议
四、实质上不存在的学术会议
此类“学会会议”实为过票行为,即洗钱行为。
综上:学术会议的举办应回归其本质,即学术的促进和交流,要沟通的是药理知识、药品临床价值而非其市场份额和业绩,应从长远利益出发树立品牌这样才能占领市场的份额。
同时无论何种的学术会议必须保证真实存在、保存会议签到簿、会议议程、会议总结、照片等先关资料;相应费用必须合理不能高出市场行情同时应以公对公账户支付,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会议不能以开具处方提高药品销量为目标;同时专家的家属了亲戚朋友就没必要参加了吧。
最后一定要注意 “不与销售挂钩、不与销售挂钩、不与销售挂钩”,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信息来源:万英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