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种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
(六)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九)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被撤销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的;
(十)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纳入“黑名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