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续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按照《浙江省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浙卫办医政发函〔2015〕8号)要求,落实全省三级医院巡查工作任务。2018-2020年,对全省二级医院开展巡查工作。对照公立医院公益性、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院管理、医院服务、经济管理等六项重点巡查内容,不断总结巡查工作经验,找弱点、补短板,对发现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建章立制,强化巡查成果运用,建立长效机制。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地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督导,持续推进源头治理工作,推动深化医改和行风建设取得实效。
2.持续开展医院审计监管工作
落实《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浙财会〔2016〕6号)要求,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全面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对预算、收支、债务、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等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规范。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或任期较长者,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积极开展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差旅费使用、公款竞争性存放等审计工作。
3.持续开展医药广告监管
深入贯彻《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广告、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把关与监督管理,对未经审批、虚假宣传、篡改内容、变相发布和夸大宣传的医疗广告、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进行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通过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保制约、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手段强化综合监管力度,全面营造良好的医药广告市场环境。
4.持续开展医保监管工作
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完善智能提醒、智能审核、医保医师协议管理等平台功能,充实智审规则库和知识库应用,扩大智慧医保监管平台在医保定点机构的应用范围。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制度,强化协议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基金保障绩效,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加大对诈骗、套取医保资金行为的处罚力度。
5.持续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落实《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6〕205号)要求,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医院收支结构,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占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监管,采取措施控制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行为。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费用和药品收入占比等指标通报制度,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巡查,依法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重点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和价格监管。逐步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规模。
6.持续开展医药行业信用监管
加快建立部门间数据交换,探索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医药购销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建立和完善医药购销领域不良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失信单位加大惩戒力度,对严重违法失信单位,依法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定期开展对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对发生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案件的机构和个人,经行政机关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后,列入全国卫生计生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公布,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7.持续开展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案件的查处
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开单提成、违规收费、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参与医药产品等商品推销活动、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收受医药企业的回扣、向患者及其家属索要“红包”和其它财物、骗取医保和医疗救助资金、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通报或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依法查处医药企业生产、流通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
8.持续开展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
继续加大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损害患者利益行为的治理。重点查处以学术费、科研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名义实施的各类变相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对医疗机构和有关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监管。在坚决查处商业贿赂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规范医药、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工商(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与纪检、检察、公安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综合治理工作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