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方到国家,是我国政策推行的基本套路,而反过来,两票制国家版出台以后,也引导地方政策。纵观全国省市两票制方案,对于生产企业的界定上,基本沿用了国家版的思路: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其中,贵州、河北等省份对于生产企业的界定,就直接采用了全国版。不过,更多的省市是在全国版的基础上,增添了内容。
比如重庆、广西、云南等省市把境内总代视同生产企业,甘肃、浙江、江苏等省份把生产企业产权转移受让方也视同生产企业,而安徽、重庆、湖南、浙江、宁夏、山东、山西、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广西、云南、天津、河南等省市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者也视为生产企业。
而在生产企业产权转移受让方视同生产企业上,甘肃、浙江、江苏均有描述。略显不同的是,甘肃对因市场战略合作发生产权转移的产品,在产品相关证照审批未完成前允许过渡期增加一票,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广东和江苏两者都规定了持股50%的商业公司,销售本企业(集团)产品时,可视为生产企业,同时认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为生产企业。所不同的是,浙江版规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广东版对此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