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医院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购量排序和规范使用情况,建立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目录,主要将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纳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备。
各市、县(市、区)医疗机构可结合各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对本机构使用的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统计和排序,经药事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理用药评价分析后,遴选出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需包括各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的所有品种)。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抗菌药物、补益类中成药、中药注射剂、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临床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和医院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其他药品。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省级医院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在调整后一周内向省卫生计生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