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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下届深圳GPO的运营方?明确盈利不超过5%!

日期:2017/12/31

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文:点苍鹤


今日(12月25日),深圳卫计委发布三个文件进行意见征求:

  •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

  •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

  •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


这三个文件同时发出,啥意思?


这是深圳卫计委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下,重新确立GPO组织的运行问题,兹事体大,三个文件分别解决三个问题,用大白话说,就是:

1)GPO的采购目录的确定原则,这个好理解;

2)GPO运营机构的身份问题,业界都在关心:全药网还能继续运行GPO吗?

3)GPO如何运营?


俗话说,新年新气象,但是万事开头难,深圳在2年前一封参事函件在高层领导批示后开启了深圳GPO之旅,至今已近两年,实际运行超过1年。按此前旧版三个文件的试行时间2年计算,应该在2018年8月7日到期,因此在2017年末来修订三个文件正是为后续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埋下伏笔。


回到刚才提出的三个文件,其实按文件的重要性排序也许是:

1)本届GPO的身份问题;2)如何运行?3)目录


我们先来聊一聊:


1、下届GPO还是全药网继续运营吗?


按照《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相关运营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并通过相关遴选机制产生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来承担药品集团采购(GPO),由于还未到遴选的时候,此处仅仅是笔者个人猜测:种种迹象表明,全药网继续运营将是大概率事件。


1)「四个允许」初步肯定深圳GPO模式的可行性


按广东省「四个允许」的提法,即允许广州、深圳以市为单位GPO团购,其他市可选择跟标;允许其他市以市为单位,在省平台对议价品种组团、委托谈判采购;允许医疗机构在省平台对议价品种以医联体形式与企业谈判采购;允许医疗机构组团集中配送。


「四个允许」初步确立了深圳GPO在省内多种采购模式中的地位,而这一地位是和深圳全药网一年多的运营所积累的基础是分不开的。


2)发文确立省内三大采购平台并行,既为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选择提供了更多机会(避免垄断之嫌),也进一步将深圳经验推广到其他地方。


12月6日,广东省发布《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再一次明确了省内将形成省平台、深圳GPO、广州GPO三大采购平台同时并行的局面。文件要求,总结完善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做法,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合理管控药品价格。允许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和广州、深圳药品采购平台上采购,鼓励三个平台形成有序良性竞争的态势。


这一发文确立了省内三大采购平台并行,既为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选择提供了更多机会(避免垄断之嫌),也进一步将深圳经验或政策推广到其他地方(比如广州),等于再一次肯定了深圳GPO的成功,尽管文件不提全药网,但肯定模式的背后一定会继续力挺其运营者。


3)媒体渲染深圳GPO所取得的成就,在舆论上营造了下一步发展的良好氛围。


12月12日,深圳市卫计委向媒体通报,根据GPO第二批目录采购的1159种药品,平均降价幅度达到了22.57%,预计全年可为深圳市公立医院节省药品费用15.37亿元。之后,此条新闻通过全国主流媒体及网媒的传播,为深圳PO的继续推行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4)东莞跟随深圳GPO的步伐,从实操层面上加固了全药网的运营主体资格


东莞追随深圳搞GPO已经不是什么新闻,至少在全药网还没正式运营深圳GPO项目之前就流传东莞、惠州、汕尾都将加入GPO的阵营(甚至有推广到外省的可能,比如湖北)。深莞穗一体化嘛,同气连枝,医改好思路可以相互交流学习,但一直没有实质进展,不过,到了2017年岁末,终于流传出东莞的GPO方案。能够看到的发展脉络是:

  • 12月1日,东莞召开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座谈会,该市卫计委传达了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即东莞版的GPO方案)工作安排;

  • 12月4日-12月7日:东莞跨区域联合集采配送企业注册及备案

  • 12月13日-12月14日:第一批上线品种参与配送工作的配送企业报名

  • 12月18日-12月19日:第一批上线品种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及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

  • 12月22日-12月31日:医疗机构配送关系确认、报量及签订三方合同的工作


至此,东莞进入实质性的跨区域联合集采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该市采购原则上可以选择包括深圳GPO在内的三大平台采购,但实际操作上,跟随深圳GPO平台先行,在采购目录上更是几乎以深圳目录为主要蓝本。而这一项目运行至少一年以上,意味着该市与全药网运营的GPO项目挂钩,将过渡到深圳GPO旧版办法结束至新版办法运行,这一案例反证了全药网继续运行GPO项目将是大概率事件。


5)全药网积极沟通两票制政策的特殊例外处理


按目前全药网的运行方式,第一票是生产企业开给全药网,全药网开出第二票给配送公司,配送公司再开第三票给医院,是三票而非两票制,如何实施两票制呢?要么改变运营模式,要么寻找政策特殊处理!


按一份《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显示,近期,全药网正积极向上面反映两票制的实施问题,谋求更长的两票制过渡时间(广东政策要求是12月底实施,全省过渡半年至2018年6月正式执行)有关部门作出建议,相信会有妥善的解决办法。此事再次佐证全药网继续运营GPO平台的可能性极大。


2、深圳GPO项目的盈利目标将是不超过5%的药品采购金额加成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中,有一段非常拗口的文字:

第十二条 集团采购组织供应医院的药品总金额不得高于其采购同等数量品规药品总金额的5%。


不仅拗口还颇难理解,按著名网友@老坏的话说,这是在考语文水平。事实上,这是三个办法中最具含金量的一句话,翻译成大白话说,就是深圳GPO运营方销售给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总金额不得高于其采购金额的5%。这里用采购总金额而不是用采购价格,其实是和GPO组织承诺的「降低药品费用」而不是「降低药品价格」的话语逻辑一脉相承。


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这一指标,事实上也是给GPO运营者一个清晰的盈利方向,但是,重要的是但是后面的话:这是不是意味着采购金额越大,运营方盈利也越大?并且,由于这一规定是按总金额来设定,那么,在具体的药品中,运营方将掌握着采谁不采谁,哪个品种多采哪个品种少采的权力,最终总体金额不超过5%即可。


但这5%有可能包含配送费,那么问题又来了,可能会发生三种情况:

1)运营方与主流配送公司抢配送业务;

2)运营方与主流配送公司分配这5%(利润太薄);

3)主流配送公司与厂家索要配送费(杯具的发生)


因此,结合上述分析,相关厂商应在意见征求期和政策制定者多沟通,以完善下一步GPO的运行方式。因时间关系,对三个办法其他要点不一一解读,有不同意见,可留言探讨。


附: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药品目录编制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公立医院药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制和更新《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目录》)。


专家委员会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


第三条《集团采购目录》内药品的遴选,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合理、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


(二)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及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


(三)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


第四条《集团采购目录》应当包括下列药品:


(一)上年度全市公立医院采购总金额排名前80%以内的药品,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的药品除外;


(二)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艾滋病、重性精神疾病、结核病者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以及市场供应短缺药品。


第五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集团采购目录》范围:


(一)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不得纳入《集团采购目录》: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停止使用的;


(二)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或者产品监测中发现风险值高并有异常波动的;


(三)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可用其他风险效益比或者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的。


(四)使用不正当手段向医疗机构进行销售,或列入国家、省非诚信名单的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七条《集团采购目录》应当明确每一种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


第八条《集团采购目录》药品的剂型规格原则上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的药品剂型规格保持一致。


第九条《集团采购目录》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原则上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集团采购目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短缺药品采购目录视市场供应情况不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组织),加强对集团采购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采购组织,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药品经营企业,经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规定程序采购产生,并受我市公立医院委托,开展药品集团采购供应的第三方组织。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保障、公立医院管理等部门负责对集团采购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团采购组织开展药品交易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流程透明、操作规范。


第二章  集团采购组织的产生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保障、公立医院管理等部门组成集团采购组织采购人,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采购申报并明确采购需求。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并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采购产生集团采购组织。


第六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的法人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和药品经营资质;


(二)经营范围涵盖《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目录》)内的所有药品,具备及时采购和供应《集团采购目录》内所有药品的能力;


(三)具有药品互联网供应平台(以下简称供应平台),能满足药品信息储存分析、订单集成、合同管理、采购交易、结算支付、配送管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等功能需求;


(四)在药品交易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记录;


(五)承诺达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费用控制的目标要求;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集团采购组织采购人提出集团采购组织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带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重点评审集团采购组织的资质条件、药品价格谈判能力、药品质量管控能力、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药品采购供应信息化保障能力等。


第八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三章  集团采购组织的职责和规范


第九条 集团采购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审核参与集团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产品质量;


(二)按照《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集团采购规定》)等有关规定,采购供应《集团采购目录》内的药品,保障供应的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及时;


(三)维护和保障供应平台正常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并为药品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技术等支持服务;


(四)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全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交易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和统计分析,并提供交易和监控数据。


(五)在实施药品谈判、议价采购过程中采集的所有信息应当即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备。


(六)药品集团采购数据接受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保障、公立医院管理等部门日常监管。


第十条 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工作规范:

(一)药品采购、交易、配送、风险管控等规章制度;

(二)药品采购供应质量评价和风险控制体系;

(三)药品集团采购信息安全和保密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集团采购组织开展药品集团采购时,不得采购自身生产或者代理的药品,不得参与集团采购药品的配送。


第十二条 集团采购组织供应医院的药品总金额不得高于其采购同等数量品规药品总金额的5%。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采购组织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市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集团采购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集团采购组织签订监管协议。


第十五条 集团采购组织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集团采购组织未按照规定及时供应药品,或者所供应的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药品安全事件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得再参与我市公立医院集团采购。


第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市公立医院药品管理平台,对接供应平台,对集团采购组织的采购、交易、服务等行为实行在线监管。


第十八条 集团采购组织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委托采购合同,对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行为,维护公立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集团采购组织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采购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公立医院等药品集团采购各方(以下简称集团采购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药品议价、采购、配送和结算等活动。


第三条 药品集团采购实行“两票制”,可探索“一票制”。集团采购各方应当在市药品监管平台承诺执行“两票制”。


第四条市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保障、公立医院管理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药品价格等因素,自主选择深圳市集团采购组织、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第六条集团采购各方在药品互联网供应平台(以下简称供应平台)在线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政府监管、信息公开、流程透明、操作规范、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二章  药品的采购


第七条选择我市药品集团采购的公立医院,应当通过市药品管理平台核验“两票制”的相关票据,与集团采购组织签订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合同,明确合同期内各品规药品的预期采购量、付款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并及时在供应平台填报各品规药品的年度预期采购量。


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合同期限一年。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合同应当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拟定药品评价原则、内容和指标体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公立医院药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集团采购组织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集团采购药品质量层次的规定,综合考虑药品的质量和价格、临床用药需求和市民用药习惯,并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通过竞价、谈判等方式,确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目录》)内各品规的供应药品及供应价格(含配送价)。


集团采购组织在开展竞价、谈判时,应当遵循国家明确的药品差比价、日服用金额等规定,确定合理的谈判价格。


第十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参与竞价、谈判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结果确认等事项。


第十一条参与竞价、谈判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有效的法人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和药品生产资质;

(二)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有效法人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和药品经营资质;

(三)未被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集团采购组织不得采购下列药品:


(一)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药品,包括被吊证前生产的该药品所有剂型与规格;


(二)列入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非诚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生产和代理的药品。


第十三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与确立药品交易关系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规格、剂型、价格、数量、交验货时间和地点、履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药品的配送和结算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一家以上药品配送企业,公立医院按照一品规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从其中选择配送企业确立委托配送关系。


第十五条药品配送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法人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和药品经营资质;


(二)未被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


(三)具有覆盖深圳市范围内所有公立医院的药品配送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集团采购组织、药品配送企业、公立医院应当签订《委托配送协议》,有效期一年。


已签订《委托配送协议》的药品配送企业,拒绝为公立医院配送药品或者单方解除配送协议的,不得再参与我市公立医院的药品配送。


第十七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在供应平台上向药品配送企业交接药品配送信息,并填报每批次各品规的药品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药品配送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要求配送药品:

(一)急救药品四小时内送达;

(二)一般药品二十四小时内送达,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十九条药品送达公立医院指定的交收地点后,公立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供应平台确认收货;在药品配送企业提交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发票,并在确认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药品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药品交易款。


第二十条药品配送企业与集团采购组织之间的交易结算方式和时限,由双方协商并在《委托配送协议》中明确。


第四章  药品集团采购的风险管控


第二十一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建立覆盖药品交易、采购、配送、结算、信息安全等各项工作的风险管控机制,提高风险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集团采购组织的供应平台应当向市公立医院药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药品管理平台)实时传输药品交易和监控数据。


集团采购组织不得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第二十三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信息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和管理队伍,确保药品交易数据安全完整和系统稳定运行。


供应平台的交易数据应当每周备份一次,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集团采购组织建立临床用药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出现紧急用药、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时及时供应药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市药品管理平台,对接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集团采购组织供应平台、公立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的要求纳入管理,对公立医院的药品交易、配送、质量和安全保障等情况实施在线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立医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签订的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合同进行采购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自行采购药品的;


(三)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按照本规定时间支付全部药品交易款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


(一)在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供应假药劣药的;


(三)供应的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药品安全事件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恶意压价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在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以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商业贿赂,暗中给予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药品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


(一)在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三次以上超出规定时限配送药品,影响公立医院正常医疗活动的;


(三)在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以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商业贿赂,暗中给予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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