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审批信息,以及备案管理、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令召回及统计调查等结果信息。其中,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信息包括,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等。
要求召回决定作出后24小时内公开责令召回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注册证书(批件)号、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召回原因、起始时间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建立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并及时公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界定,落实保密审查责任,依法稳步推进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既是舆情多发地,又是舆论热议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专业性强,如何让人们看得到、听得懂且愿意看,是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的重要挑战。《办法》阐明了监管信息公开要求,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听取社会公众对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第三方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实效,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对监管信息公开进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办法》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公开时限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针对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提出建立考核制度、信息更新和纠错机制及表彰奖励等要求。依据《办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并纳入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监管信息公开更新、纠错机制,在接到有证据证明监管信息与事实不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没有及时更新或者撤除的异议申请时,及时核实处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完成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对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法》要求,对未公开应公开信息、未按时限履行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清单、未进行信息保密审查等6种违法违规情形,应根据情节和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