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董秘梁淑洁为此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曾于2010年5月签订了《来那度胺及胶囊临床试验批件转让及新药研究、生产技术转让、相关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既然已经买断知识产权,当然也包括经销权。”梁淑洁表示,双鹭药业可以委托“卡文迪许或其指定的经销商或第三方销售来那度胺”,也可以不这样做,由双鹭药业或双鹭药业指定的经销商销售来那度胺。
“按照我们的理解,双鹭药业欢迎卡文迪许推荐有能力的经销商,我们择优使用。因为来那度胺有潜在风险,必须保证患者不能有怀孕的意愿和可能性,否则企业要负责任。我们必须保证每个用药人的安全,都要进行登记,并定期向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报。”双鹭药业董事长徐明波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这一因素决定来那度胺不能撒出去不管,必须严格培训自己的销售代表、医药代表。双鹭药业建立了至少100人的团队,已经培训半年。
许永翔对梁淑洁、徐明波的说法并不赞同。他表示,“徐明波声称的风险控制计划,其实该计划的所有策略和要点,自始至终都是卡文迪许完成的,并由卡文迪许审定后交至药监局。卡文迪许对风险控制做了完善的工作和准备。”
梁淑洁向中国证券报记者出示了2010年5月签订的合同。中国证券报记者就该份合同的真实性向卡文迪许求证,许永翔承认该合同的存在,并向中国证券报记者提供了双方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的一份《框架协议》及于2017年8月底签订的《补充协议》。
《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卡文迪许、双鹭药业、许永翔三方就奥硝唑注射液项目、来那度胺及胶囊项目完整权益等事项达成协议,并于当日签字盖章生效。
《框架协议》约定了上述两个药品的转让方式、支付对价,并约定卡文迪许的业绩对赌原则。《框架协议》第5款约定,“若两项或单项药品获得生产批件后,卡文迪许或其指定的经销商或第三方销售该两个或单个项目项下药品的终端年销售金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时,双鹭药业承诺在达到该条件后10日内,按照超过10亿元部分的3%比例提成给卡文迪许。”
第5款还约定,这两个药品若完不成协议约定的对赌条件,在未支付的转让款中,须扣除30%的技术转让费。“双方约定了严苛的业绩对赌条件,然后现在又来剥夺卡文迪许的销售权,这不是卸磨杀驴嘛。”许永翔表示。
许永翔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在《框架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又于8月份底签订了《关于奥硝唑注射液与来那度胺及胶囊项目原合同与<框架协议>及两个品种的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特别约定事项的约定》(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第“4.2”、“4.3”款中也对销售权作出了相同的约定,“若两项或单项药品获得生产批件后,卡文迪许或其指定的经销商或第三方负责全国总经销销售该两个或单个项目项下药品的终端销售金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时,双鹭药业承诺在达到该条件后的次年1月底之前将超过10亿元部分的3%比例提成给卡文迪许,提成期限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