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上书:药店不执行统一医保支付标准
日期:2018/4/2
最近,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下发了《关于执行2018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 浙医保【2018】9号》,并要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定机构)统一执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引起医药企业和零售业的巨大反响。对此,省医药行业协会3月13日下午召开了由全省各地市医药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的专题联席会议,学习文件并讨论形势。参加会议的有省及各地市协会、零售分会的会长、秘书长及省协会专家顾问以及律师等共24人。
会议由省协会秘书长陈传莹主持。零售分会秘书长张宝中首先介绍了省人社厅将在全省公立、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统一执行医保支付标准的背景及目前推进的情况。各地市行业协会分别介绍了本地市零售业的基本情况及面临的困难。宁波、绍兴、金华等市协会都对此次会议十分重视,专门在会前对零售药店接受统一支付标准的意见进行了调研摸底。
大家一致认为政府出台此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医保基金,医药行业对此理解和支持。但该项政策的出台并没有考虑到我省零售药店的实际情况。新年度的医保支付标准是建立在省药品招采平台交易数据基础上,公立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之所以可以零差率执行医保支付标准,是其享有国家财政支持、还有依靠强势地位获得的最低进货价,二次议价返还部分,此外还可以通过提高医疗收费、药房外包等得到补偿,不需缴税和支付房租等大额费用。而零售药店并不在同一起跑线上,零售药店是自主经营的企业,不但进货价要高于公立医疗机构,而且还要支付税收、房租、人员工资等各项费用,如果执行以最低采购价为依据所制订的医保支付标准,大部分医保药品就会出现价格倒挂,负担不了经营的必须费用,直接导致大面积亏损。长期亏损,难以为继,将给患者购药带来不便,甚至还会波及到物流配送及生产企业,造成诸多社会问题,与党和政府所倡导的执政为民、医药分家等理念相悖离。
零售药店具有分布广泛、品类齐全、贴近百姓、提供便捷、专业服务的优点,与医院药房互为补充,是药品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百姓美好生活需求的新时代,理应有零售药店的位置,随着医药分开等医改大政的推进,还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会上,讨论并起草了《关于医保定点药店不宜与公立医院执行同一支付标准的建议报告》,成文并加盖省、市协会的公章,将呈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商务厅,恳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我省药品零售业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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