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处方药政策四年五次修修改改,这次尘埃落定?
日期:2018/5/29
5月21日,网上流传一份新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但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实时共享、互联互通的条件,确保处方真实、可溯源。
(网传文件部分文字)
目前仍在执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2013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不得擅自超范围提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药品交易服务。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
据了解,2014年5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曾公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放开处方药在互联网上的销售,当时该消息给药品零售行业带来巨大震动,数十家连锁药店以及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等国家、地方行业协会联名上书国家局,提出在互联网上不适合放开处方药交易,一旦全面放开,监督难度巨大、用药安全难保障。据悉在此次《意见稿》发布之前,国家发改委、原食药监总局、原卫计委等部门曾专门召集了阿里、京东、商康等布局医药的国内电商巨头到北京参加研讨会,主要研讨如何推动网上售药。
近三年之后,2017年3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修改“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交易监管办法(意见稿)”的研讨会议,会上资料赫然显示:“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并且表明“网络药品销售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这次会议研讨的《意见稿》从未对外公布。
2017年11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再次发布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经营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另外还规定,“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2018年2月9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又公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依然对网售处方药明令禁止: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这两版意见稿可以说是直接否定了网售处方药的可能,也充分体现了政策对网售处方药的谨慎和对其监管的担忧。
今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关于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一项提到: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处方药在药品市场规模达80%以上,且目前主要的终端消费场所是医院,实体药店对处方药的销售也是慎之又慎,在这种环境下依然存在不少用药不当的案例,据调查显示,我国每年有250万人因用药不当而住院治疗,19万人因此死亡。若是处方药在网络销售,其隐蔽性更强,更难监管。建议审慎考量处方药的网络销售问题,毕竟药品是特殊商品,要综合考虑处方药的用药安全和网上监管等问题,先立好规矩、做好准备,再谈放开。
信息来源: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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